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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隆臺區(qū)財政局細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

         處罰依據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條款規(guī)定內容

        處罰層級分類和自由裁量幅度

        執(zhí)法程序

        一、違反會計法行政處罰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

        不符合規(guī)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

        不符合規(guī)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

        致的;

        (七)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guī)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

        施的監(jiān)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不予行政處罰情形: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財政監(jiān)督科和各業(yè)務管理機構在規(guī)定的職責范圍內實施財政監(jiān)督檢查。按照《行政處罰法》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行政處罰案件中聽證工作由綜合法規(guī)科按照

        《財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財政部令第23號)組織。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①被查單位有第四十二條行為1項的,罰款5千元:每多1項違法行為罰款增加5千元;罰款最高限額不超過5萬元。

        ②被查單位有第四十二條行為1項的,對單位負責人、單位財務主管人員(總會計師和財務部門負責人)、直接經辦業(yè)務的財務人員罰款基準2千元起,每多一項違法行為罰款增加2千元;罰款最高限額不超過2萬元。

        從輕處罰情形:

        當事人有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給予行政處罰,可以不增加罰款檔次:

        (一)違法會計行為是初犯,且主動改正違法會計行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違法會計行為是受他人脅迫進行的;

        (三)配合財政部門查處違法會計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的;

        (四)其它依法應當從輕給予行政處罰的。

         

        從重處罰情形

        當事人有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可以跨越罰款檔次:

        (一)無故未能按期改正違法會計行為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抗拒、阻撓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情況的;

        (四)脅迫他人實施違法會計行為的;

        (五)違法會計行為對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

        (六)以虛假的經濟業(yè)務事項或者資料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

        (七)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確認標準、計量方法,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

        (八)違法會計行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費國家財政資金為目的的;

        (九)違法會計行為已構成犯罪但司法機關免予刑事處罰的。

        移送案件:違法會計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被查單位

        會計信息

        失真額

        (萬元)

        罰款對象和標準(萬元)

        單位

        單位負責人

        財務負責人(總會計師和財務部門負責人)

        直接經辦業(yè)務財務人員

        100萬元以下

        0.5-1

        0.3-1

        0.3-0.5

        0.3-0.4

        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以下

        1-2

        1-2

        0.5-1

        0.4-0.8

        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以下

        2-5

        2-3

        1-2

        0.8-1

        1000萬元以上

        5-10

        3-5

        2-3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從輕處罰情形:

        同《會計法》第四十二條從輕處罰情形。

        從重處罰情形

        同《會計法》第四十二條從重處罰情形。

        移送案件

        違法會計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涉及金額(萬元)

        罰款對象和標準(萬元)

        單位

        單位負責人

        財務負責人(總會計師和財務部門負責人)

        直接經辦業(yè)務財務人員

        100萬元以下

        0.5-2

        0.3-1

        0.3-0.8

        0.3-1

        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以下

        2-4

        1-2

        0.8-1.3

        1-2

        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以下

        4-6

        2-3

        1.3-1.8

        2-3

        1000萬元以上

        6-10

        3-5

        1.8-3

        3-5

        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從輕處罰情形:

        同《會計法》第四十二條從輕處罰情形。

        從重處罰情形

        同《會計法》第四十二條從重處罰情形。

        移送案件:違法會計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從輕處罰情形:

        具有第四十二條從輕處罰情形,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從重處罰情形:

        具有第四十二條從重處罰情形,且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移送案件:

        違法會計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二、財政財務違法行為行政處罰類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正)

        第三條    財政收入執(zhí)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guī)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guī)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zhí)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財政收入執(zhí)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所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財政財務違法行為,由財政監(jiān)督科和各業(yè)務管理機構在規(guī)定的職責范圍內實施財政監(jiān)督檢查。按照《行政處罰法》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

        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行政處罰案件中聽證工作由綜合法規(guī)科按照《財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財政部令第23號)組織。

        第四條    財政收入執(zhí)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guī)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guī)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guī)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

        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財政收入執(zhí)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所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正)

        第五條    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lián)茇斦Y金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三)違反規(guī)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四)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

        (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lián)茇斦Y金規(guī)定的行為。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所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lián)茇斦Y金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第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lián)艿呢斦Y金;

        (四)違反規(guī)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所列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第七條    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zhí)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

        (二)違反規(guī)定編制、批復預算或者決算;

        (三)違反規(guī)定調整預算;

        (四)違反規(guī)定調整預算級次或者預算收支種類;

        (五)違反規(guī)定動用預算預備費或者挪用預算周轉金;

        (六)違反國家關于轉移支付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七)其他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zhí)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所列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正)

        第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guī)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guī)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lián)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guī)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處理、處罰。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單位和個人有所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正)

        第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提供擔保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損失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提供擔保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guī)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guī)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挪用、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滯留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四)其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挪用、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正)

        第十三條    企業(yè)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于稅收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企業(yè)和個人有所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罰款標準如下

        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金額

        (萬元)

        罰款對象和標準(萬元)

        違紀企業(yè)和個人

        直接負責主管人員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50萬元以下

        10%

        0.3-1

        0.3-1

        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12%

        1-1.5

        1-1.5

        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15%

        1.5-2.5

        1.5-2.5

        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20%

        2.5-3

        2.5-3

        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25%

        3-4

        3-4

        5000萬元以上

        30%

        4-5

        4-5

         

         

        第十四條    企業(yè)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于政府采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企業(yè)和個人有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罰款標準如下

        被騙取資金

        金額

        (萬元)

        罰款對象和標準(萬元)

        違紀企業(yè)和個人

        直接負責主管人員

        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

        50萬元以下

        10%

        0.3-1

        0.3-1

        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15%

        1-1.5

        1-1.5

        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20%

        1.5-2.5

        1.5-2.5

        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30%

        2.5-3

        2.5-3

        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40%

        3-4

        3-4

        5000萬元以上

        50%

        4-5

        4-5

        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按照第十三條處罰。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正)

        第十五條    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guī)定執(zhí)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guī)定執(zhí)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guī)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

        (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jiān)(?。┲普?;

        (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屬于稅收收入票據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單位和個人有所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罰款標準如下:

        違法所得金額(萬元)

        罰款對象和標準(萬元)

        違紀企業(yè)和個人

        直接負責主管人員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50萬元以下

        0.5-1

        0.3-1

        0.3-1

        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1-3

        1-1.5

        1-1.5

        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3-5

        1.5-2.5

        1.5-2.5

        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5-7

        2.5-3

        2.5-3

        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7-9

        3-4

        3-4

        5000萬元以上

        10

        4-5

        4-5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正)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罰款標準如下:

        違法所得金額(萬元)

        罰款對象和標準(萬元)

        違紀企業(yè)和個人

        直接負責主管人員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50萬元以下

        0.3-0.5

        0.2-0.5

        0.2-0.5

        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0.5-1

        0.5-0.8

        0.5-0.8

        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1-2

        0.8-1

        0.8-1

        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2-3

        1-1.2

        1-1.2

        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3-4

        1.2-1.5

        1.2-1.5

        5000萬元以上

        5

        1.5-2

        1.5-2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正)

        第十八條   屬于會計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會計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屬于會計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會計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

        第十九條   屬于行政性收費方面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違反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guī)定行政處分暫行規(guī)定》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有關部門依照其規(guī)定處理、處罰、處分。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屬于行政性收費方面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違反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guī)定行政處分暫行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處理、處罰、處分。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正)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jiān)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被調查、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拖延。

        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被調查、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拒絕、阻撓、拖延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條    對被調查、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正在進行的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停止。拒不執(zhí)行的,財政部門可以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審計機關可以通知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對被調查、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正在進行的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拒不執(zhí)行的,財政部門可以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所列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jiān)察機關可以公告其財政違法行為及處理、處罰、處分決定。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單位和個人有條例所列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可以公告其財政違法行為及處理、處罰、處分決定。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所列財政違法行為,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及其他有關獎勵的,應當撤銷其榮譽稱號并收回有關獎勵。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單位和個人有條例所列財政違法行為,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及其他有關獎勵的,撤銷其榮譽稱號并收回有關獎勵。

        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國務院令第287)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yè)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的;

        (二)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遲結賬日結賬的;

        (四)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的;

        (五)拒絕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

        會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按照《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處罰層級分類和裁量幅度處罰。

         

        第四十條    企業(yè)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對企業(yè)可以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按照《會計法》第四十三條處罰層級分類和裁量幅度處罰。

         

        第四十一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按照《會計法》第四十五條處罰層級分類和裁量幅度處罰。

         

        遼寧省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省政府令第200號)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繳違法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guī)定設定非稅收入項目或者擅自改變非稅收入項目的范圍、標

        準、對象和期限的;

        (二)違反規(guī)定權限或者法定程序緩征、減征、免征非稅收入的;

        (三)涂改、偽造、轉借《非稅收入征收委托證》的;

        (四)開設非稅收入賬戶或者過渡性賬戶的;

        (五)隱匿、轉移、滯留、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稅收入或者將非稅收入款項存入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或者非稅收入財政匯繳專戶以外的賬戶的;

        (六)未按照規(guī)定實行非稅收入收繳分離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當場收取非稅收入現(xiàn)款的;

        (八)延解、占壓、隱瞞、截留、挪用應當上繳或者下?lián)艿姆嵌愂杖?/font>

        資金的;

        (九)將非稅收入資金直接上解其上級執(zhí)收單位或者撥付其下級執(zhí)收單位的。

        實施前款所列行為取得的款項,除按照規(guī)定應當退還繳款義務人外,應當全部收繳國庫。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違反辦法,有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繳違法資金。實施所列行為取得的款項,除按照規(guī)定應當退還繳款義務人外,應當全部收繳國庫。

        屬于行政性收費方面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違反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guī)定行政處分暫行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處理、處罰、處分。

        國家公務員和法律、行政法規(guī)授權行使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或者罰沒職能的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有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依照《違反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guī)定行政處分暫行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移送案件:

        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

        第五十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

        第五十三條    主管部門在配置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或者審核、批準國有資產使用、處置事項的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財政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主管部門在配置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或者審核、批準國有資產使用、處置事項的工作中違反辦法規(guī)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企業(yè)財務通則 (財政部令第41)

         

        第七十二條    企業(yè)和企業(yè)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通則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二條第一款、四十三條、四十六條規(guī)定列支成本費用的。

        (二)違反本通則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截留、隱瞞、侵占企業(yè)收入的。

        (三)違反本通則第五十條、五十一條、五十二條規(guī)定進行利潤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企業(yè)不按本通則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四)違反本通則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處理國有資源的。

        (五)不按本通則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清償職工債務的。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企業(yè)和企業(yè)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有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yè)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

         

        第七十三條    企業(yè)和企業(yè)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通則規(guī)定建立健全各項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

        (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顯與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通用的企業(yè)財務規(guī)章制度相抵觸,且不按主管財政機關要求修正的。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企業(yè)和企業(yè)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第七十四條    企業(yè)和企業(yè)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不按本通則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編制、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依照《公司法》、《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企業(yè)和企業(yè)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不按本通則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編制、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依照《公司法》、《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五條    企業(yè)在財務活動中違反財政、稅收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正)及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處罰。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企業(yè)在財務活動中違反財政、稅收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正)及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處罰。

         

         

        金融企業(yè)財務規(guī)則

        (財政部令第42)

         

        第六十一條    金融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報批評:

        (一)不按規(guī)定提交設立、變更文件的;

        (二)財務風險控制未達到規(guī)定要求的;

        (三)籌集和運用資金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

        (四)不按規(guī)定開設和管理資金賬戶的;

        (五)資產管理不符合規(guī)定,形成賬外資產的;

        (六)不按規(guī)定列支經營成本、費用的;

        (七)不按規(guī)定確認經營收益的;

        (八)不按規(guī)定計提減值準備、提留準備金、分配利潤的;

        (九)不按規(guī)定處理財政資金、國有資源的;

        (十)不按規(guī)定順序清償債務、處理財產的;

        (十一)不按規(guī)定處理職工社會保險費、經濟補償金的;

        (十二)其他違反金融企業(yè)財務管理有關規(guī)定的。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金融企業(yè)有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報批評。

         

        第六十二條    金融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金融企業(yè)及其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

        (一)不按照規(guī)定建立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

        (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顯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統(tǒng)一的財務管理規(guī)章制度相抵觸,且不按財政部門要求修改的;

        (三)不按照規(guī)定提供財務信息的;

        (四)拒絕、阻擾依法實施的財務監(jiān)督的。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金融企業(yè)有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金融企業(yè)及其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

         

        三、政府采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類

         

        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的;

        (五)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法規(guī)規(guī)章并處罰款。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科負責監(jiān)督檢查政府采購中的違法行為,并以市財政局名義做出行政處罰決定。財政監(jiān)督科根據局內工作部署,也可以監(jiān)督檢查政府采購中的違法行為,并以市財政局名義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按照《行政處罰法》實施行政處罰。聽證案件由綜合法規(guī)科按照《財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財政部令第23號)組織。

         

         

        第七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按法規(guī)規(guī)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政府采購法

        第七十三條    有前兩條違法行為之一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終止采購活動;
        (二)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三)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按規(guī)定情況分別處理。

         

        第七十四條    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

         

        第七十五條    采購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采購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的,責令改正。

        政府采購法

        第七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guī)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規(guī)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重處罰標準: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供應商有所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罰款標準如下:

        采購金額(萬元)

        罰款標準(萬元)

        100萬元以下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千分之六罰款

        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六-千分之七罰款

        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七-千分之八罰款

        1000萬元以上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八-千分之十罰款

         

        從重處罰標準:

        按照一般情形處罰基準從重處罰。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移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處理。

        移送案件: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政府采購法

        第七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以罰款,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以罰款,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

         

        第七十九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七條違法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并應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

        (有關承擔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

        第八十條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jiān)督檢查中違反本法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規(guī)定

        第八十一條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規(guī)定

        政府采購法

        第八十二條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業(yè)績的考核,有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結果的,應當及時糾正,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對其負責人進行通報,并對直接負責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yè)績,隱瞞真實情況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通報;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購的資格。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yè)績,隱瞞真實情況的,處以罰款,并予以通報。造成嚴重社會后果的,取消其代理采購的資格。

        罰款標準如下: 

        虛報業(yè)績金額(萬元)

        罰款標準(萬元)

        100萬元以下

        處以25萬元罰款

        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處以510萬元罰款

        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處以1015萬元罰款

        1000萬元以上

        處以1520萬元罰款

         

        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未獲得財政部門采購進口產品核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擅自采購進口產品的;

        (二)出具不實申請材料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采購人未獲得財政部門采購進口產品核準,有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進口產品業(yè)務中有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并處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yè)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進口產品業(yè)務中有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并處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yè)務的資格。

         

         

        第二十三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虛報業(yè)績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處罰層級分類和裁量幅度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未依法在指定媒體上發(fā)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追究法律責任。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行為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依規(guī)處理,并予通報。 

        移送案件: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

         第十七條  指定媒體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實施指定行為的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依規(guī)處理,并予通報。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依規(guī)處理,并予通報。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活動中存在懶政怠政、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七十七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編制采購需求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

        (三)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確定中標人的;

        (四)向中標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為簽訂合同條件的。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七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

        (二)設定最低限價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審查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確定招標文件售價的;

        (五)未按規(guī)定對開標、評標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的;

         ?。┥米越K止招標活動的;

         ?。ㄆ撸┪窗凑找?guī)定進行開標和組織評標的;

         ?。ò耍┪窗凑找?guī)定退還投標保證金的;

         ?。ň牛┻`反本辦法規(guī)定進行重新評審或者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的;

         ?。ㄊ╅_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購文件的;

        (十二)其他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情形。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七十九條   有本辦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之一,經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處理。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八十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八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警告,并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警告,并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八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職責。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中存在懶政怠政、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依照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

        第二十七條 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或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二)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

        (三)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七)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三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法律責任。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

        依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評審專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監(jiān)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般情形處罰基準:依照《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監(jiān)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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