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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虛假出售口罩詐騙近75萬元

               男子詐騙他人大額口罩購買資金,反而“賊喊捉賊”向公安機關謊報警情稱自己買口罩被人詐騙,最終卻身陷囹圄。近日,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審理了一起防疫物資詐騙案,一審判處被告人藍某輝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2020年2月5日至2月13日間,被告人藍某輝發(fā)現(xiàn)疫情暴發(fā)后市場口罩緊缺,在沒有貨源和供貨經(jīng)驗的情況下,通過微信朋友圈發(fā)布有大量防疫口罩可出售的虛假信息,宣稱貨源充足、發(fā)貨及時,以每只口罩人民幣3元多的價格,誘使他人向其訂貨并支付全款。得款后,被告人藍某輝編造各種理由拖延,同時以每只5元多的價格買入少量口罩發(fā)給催貨較急的被害人,其余貨款均用于網(wǎng)絡賭博。截至2月13日,被告人藍某輝先后騙得林某等4名被害人口罩款人民幣共745980元。

               2月13日,因被害人林某多次緊急催貨,被告人藍某輝謊稱自己進貨被騙故無法正常發(fā)貨,并向公安機關謊報警情稱自己買口罩被騙,經(jīng)公安機關追查后藍某輝謊言被識破。歸案后,被告人藍某輝在審查起訴階段方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藍某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網(wǎng)絡對不特定人實施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由于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銷售防疫物資的名義,應酌情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藍某輝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有部分贓款被繳獲,集美區(qū)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連線法官■

               本案承辦法官陳于婧提醒,消費者在購買防疫物資時應當通過具有銷售資質(zhì)的正規(guī)渠道,提高警惕,并及時固定聊天記錄、付款記錄等證據(jù)。此外,近日疫情防控形勢發(fā)生積極向好的變化,市場上的口罩供應量也逐漸加大,各大藥店、超市已經(jīng)逐漸恢復正常口罩供應,大家不必過于恐慌而囤積口罩。同時,法官也要告誡那些抱有僥幸心理的人,法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利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不可取,侵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終究逃不過法律的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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