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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后騎車摔倒被碾壓,誰之責?

                時間:2019年3月6日

                地點: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qū)人民法院

                案由:公共道路妨礙通行責任糾紛

                案情:周老漢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摔倒在機動車道內(nèi),同向行駛的小吳、小王駕駛的兩輛重型自卸貨車先后壓到周老漢,致周老漢當場死亡。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周老漢、小吳、小王在上述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周老漢親屬起訴小吳、小王及保險公司,經(jīng)法院判決獲賠50余萬元。后周老漢親屬又起訴道路施工方大通公司要求賠償,大通公司認為其施工行為與周老漢死亡無因果關(guān)系,拒絕賠償。

                案情回放

                2018年4月7日晚,周老漢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沿S341省道行駛時摔倒在地。19時05分左右,小吳駕駛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該路段時,不慎碾壓到躺在地上的周老漢,后小王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又碾壓到周老漢。周老漢當場死亡。

                2018年5月14日,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周老漢、小吳、小王在上述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

                周老漢的妻子叫張阿婆,二人育有三個孩子周老大、周老二、周老三。2018年6月29日,張阿婆、周老大、周老二、周老三將小吳、小王、保險公司訴至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賠償。由于雙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中關(guān)于由小吳、小王各承擔35%的賠償責任沒有異議,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四名原告546935元。

                之后,保險公司提起上訴。2019年1月17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保險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生效。后張阿婆、周老大、周老二、周老三又起訴當天在事發(fā)路段施工的大通公司,認為是大通公司的施工行為導致周老漢摔倒在路上,要求大通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610708元。

               庭審現(xiàn)場

               2019年3月6日下午,原、被告均到庭參加庭審。原、被告雙方在庭審中圍繞以下問題展開激烈辯論:一是被告施工行為與周老漢的死亡之間有無因果關(guān)系;二是周老漢親屬是否應(yīng)當獲得雙份賠償。法庭辯論階段,該案承辦法官總結(jié)了本案爭議焦點。原、被告雙方圍繞爭議焦點,分別發(fā)表了自己的觀點。

               被告施工行為與周老漢的死亡之間有無因果關(guān)系?

               原告代理人稱,2018年4月,大通公司在S341省道位于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qū)洪藍鎮(zhèn)彭村的路段北側(cè)進行河道整治施工,由于挖掘出的泥土要經(jīng)過S341省道運往他處,大通公司在運送泥土的道路與S341省道交匯處開設(shè)了通道口,并在通道口附近設(shè)置了警示標志,警示標志占用了部分人行通道。

               2018年4月7日傍晚下班時,由于大通公司管理警示標志的工作人員疏忽,未按往常慣例將通道口附近的警示標志放倒靠在路邊。當日19時05分許,周老漢酒后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沿S341省道行駛至上述通道口路段時,因避讓人行道上的警示標志而摔倒在機動車道內(nèi),隨后小吳、小王駕駛的貨車先后壓到周老漢,致周老漢當場死亡。大通公司的施工行為與周老漢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聯(lián)系,應(yīng)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代理人稱,周老漢的死亡與其施工行為不存在因果關(guān)系,從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來看,周老漢的死亡是自身與第三人違反交通法律法規(guī)共同造成的結(jié)果。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的規(guī)定,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非機動車應(yīng)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路上應(yīng)當靠車行道的右側(cè)行駛,并且酒后不得駕駛電動自行車。周老漢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自身的安全與生命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wù),但其置自身與他人的安全于不顧,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對此交警部門認定其違反交通安全規(guī)定,判定周老漢與小吳、小王分別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從交警部門對事故現(xiàn)場的勘察和對事故的原因分析來看,沒有關(guān)于其設(shè)置警示標志或者其導致周老漢摔倒在機動車道內(nèi)的內(nèi)容,交警部門沒有認定大通公司對涉案事故負有任何責任。綜上所述,周老漢死亡與其施工行為不存在因果關(guān)系。

                周老漢親屬是否應(yīng)當獲得雙份賠償?

                原告代理人稱,被告方在非機動車道設(shè)置警示標志構(gòu)成了障礙,就是對原告方構(gòu)成了侵權(quán),與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存在因果關(guān)系,與肇事車輛不存在有意識或無意識地共同侵權(quán),系分別侵權(quán)。既然是分別侵權(quán),賠償金應(yīng)當分別計算。該起事故發(fā)生在晚上,當時的路段系下坡路,從時間和地形來看,周老漢年齡較大,反應(yīng)能力較差,即便想采取措施也不一定能避免摔倒。所以應(yīng)當按照上一年度江蘇省人均可支配收入另行賠償死亡賠償金,周老漢家屬可以獲得雙份賠償。

                被告代理人稱,交警部門已經(jīng)對周老漢因交通事故死亡做出責任認定,周老漢應(yīng)自行承擔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后果,并向涉案的機動車方要求賠償。事實上,原告也已經(jīng)向溧水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訴訟,也已獲得足額的賠償,不能再次獲得賠償。受害人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確實可以從社保方面和肇事者方面都得到賠償,但是本案顯然不屬于這種情形,不可能同時在兩處獲得侵權(quán)賠償。

                經(jīng)過兩個半小時的庭審,法官宣布休庭。經(jīng)合議后當庭宣判:民事判決發(fā)生效力后,雙方當事人要受生效判決的約束,當事人在以后進行訴訟時不得提出與此前業(yè)已生效的民事判決內(nèi)容相反的主張,法院也不能作出與生效判決相矛盾的判決。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民事判決書已生效,對案涉交通事故的責任進行了認定,對死者近親屬的損失已依法進行處理,該判決對四名原告具有拘束力。四名原告主張案涉交通事故還有責任主體,要求該責任主體賠償,該主張與前述生效判決確定的內(nèi)容相矛盾,該請求不應(yīng)予以支持。因本次訴訟與前次訴訟并非同一被告,故駁回原告張阿婆、周老大、周老二、周老三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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