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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完產假崗位被頂 法律規(guī)定可拒新職

         2012年5月,練女士休完產假欲返回重慶某公司上班,公司告知其崗位已被人代替。同年6月14日,公司安排練女士從事審價工作,練女士不同意該崗位調整安排,未去公司上班。次日,公司安排練女士從事成本核算,練女士仍不同意。后來,公司安排練女士從事庫房管理工作,練女士拒絕該崗位調整,仍未去公司上班。同年6月27日,公司以練女士連續(xù)曠工為由,提出與練女士解除勞動關系。為此,雙方鬧到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定公司解除與練女士的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判令該公司支付練女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賠償金2.43萬元。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表示,根據(jù)婦女權益保障法和重慶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變更處于哺乳期的女職工的工作崗位時應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

         本案中,練女士休完產假后哺乳期內返回公司上班,公司卻在未征得其同意、與其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三次變換練女士的工作崗位,因練女士不接受崗位調整而未到崗上班,公司即以曠工為由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應向練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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